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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 年,南京的张某与李某相恋,相处 4 年后因感情不睦分手。

分手后,张某向李某索要恋爱期间花费的近 95 万元费用遭到拒绝,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。

法院梳理了张某提供的海量聊天记录后,认定其中的 40 万元被李某用于为其母亲购房,且双方在聊天中有借与还的意思表示,应判定为借款。

最终,法院判决李某返还 40 万元的借款,其余款项因缺乏借款合意不予支持。

张某不服,提起上诉,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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